FOXY板橋地檢署98年4月16日認定涉及侵權,侵權金額高達58.42億元,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Foxy發行者是景昌資訊科技(Foxy Media, Inc.),板橋地檢署16日認定P2P電腦檔案交換軟體小狐狸(FOXY)涉及侵權,侵權金額高達58.42億元,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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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登記地址位於台北縣永和市環河東路的景昌資訊科技公司,15日公司鐵捲門深鎖,原因是板橋地檢署16日認定P2P電腦檔案交換軟體小狐狸(FOXY)涉及侵權,可讓人非法下載音樂、影片,侵權金額高達58.42億元,將設計推出該軟體的景昌資訊科技公司與負責人李憲明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 本帖最後由 nelsonchan 於 2009-4-19 20:09 編輯 ] 我不喜歡用FOXY~~
太亂太容易中毒嚕~~~
不過少嚕這管道~~想找一些歌就難嚕 傑哥說的對!我電腦是受害者之一!
雖然想找一些舊歌很簡單!下載又快!
但是缺點就是!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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