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1267|回覆: 3
收起左側

[求助] 兩顆喇叭並聯的接法與阻抗請益

[複製連結]

發表於 2017-3-28 15:54: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賬號?註冊

x
本文章最後由 Deer 於 2017-3-28 15:56 編輯

各位前輩,您好:

近日購入了一套喇叭,希望能補足家中目前僅有的4.1聲道配置。

新購入的兩聲道喇叭:SONY SS-CS5
(8 歐姆、Max Input 100W、Freq 53 Hz ~ 50 kHz )

目前設備:
擴大機:SONY STR-DH740 (使用手冊點此看)
(立體聲模式輸出功率:6歐姆, 1kHz, 1ch driven, THD 0.09% 105W+105W)

前二聲道:USHER S-520
(8 歐姆、Max Input 50W、Freq 52 Hz ~ 20 kHz )

後二聲道:Kenwood LS-A3(床頭音響留下的喇叭)
(8 歐姆、Max Input 45W、Freq 50 Hz ~ 20 kHz )

重低音:Arbiter 大黃
(600W、32 Hz ~ 180 Hz)

想請教的是:

1. 若僅限於這些設備,組成5.1聲道,應如何配置喇叭是最優的呢?(80%看電影,20%聽音樂)
例如,是否就將SONY SS-CS5作為中央聲道?或是大風吹,S-520挪為中置,SS-CS5作為主要二聲道...
或其他配置建議?

2. 由於這些喇叭(除了重低音)都是兩顆一組,若當作中置使用,則想說是否不要只用其中一顆
而是將兩顆喇叭用『並聯』的方式接上使用。(不然多出來的一顆實在不好處理 )

但爬文之後仍不得其解...實在不曉得喇叭線應該怎麼接...

3. 承上,『並聯』的接法,又似乎要顧慮到『阻抗』,小弟資質駑鈍,雖爬了文卻還是有看沒有懂...

以上問題,有勞解惑了,感謝!







發表於 2017-4-8 04:06:03 | 顯示全部樓層
1. 選音質比較好的當主聲道
2. 沒有必要接2顆來當中置,因為會有相位差的問題(兩顆發聲時間會有點不一様)
3. AV Amp不建議併聯,但音量不大時沒什麼關係,因為小喇叭電流不大
回覆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17-4-12 23:59:29 | 顯示全部樓層
raymond_wwliu 發表於 2017-4-8 04:06
1. 選音質比較好的當主聲道
2. 沒有必要接2顆來當中置,因為會有相位差的問題(兩顆發聲時間會有點不一様)
3 ...

感謝答覆!

好的,那看來要AB Test一下才會知道哪組比較好了~
回覆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7-6-27 08:34:25 | 顯示全部樓層
串聯:A喇叭(+)接B喇叭(-)=(-)A喇叭(+)接(-)B喇叭(+).(注意+-相位)

例:8歐姆+8歐姆=16歐姆.

並聯:A&B喇叭(+)接(+).(-)接(-)=A喇叭(-)接B喇叭(-).A喇叭(+)接B喇叭(+).(注意+-相位)

例:8歐姆-8歐姆=4歐姆.

擴大機輸出功率:峰值最大功率(一般都誇大).不失真功率.輸出阻抗:歐姆

喇叭輸入承受最大功率.(以免燒毀)

兩者頻率響應.?赫芝Hz~?千赫芝KHz.(一般都誇大).

僅供參考.
回覆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文 登入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熱門推薦

(KK 700 Pro開箱聆聽感想) 小空間,大規格,低聲量,高細節
(KK 700 Pro開箱聆聽感想)
(KK 700 Pro開箱聆聽感想) 小空間,大規格,低聲量,高細節 一切
StormAudio風暴首颳東台灣,花蓮市風暴/ELAC系統成軍~~~
StormAudio風暴首颳東台灣
StormAudio風暴首颳東台灣,花蓮市風暴/ELAC系統成軍~~~ 榮
採訪詹君儀先生Storm Evo AoIP多聲道系統絕對發燒、解放傳統家庭劇院的聲音極限
採訪詹君儀先生Storm Evo
採訪詹君儀先生Storm Evo AoIP多聲道系統絕對發燒、解放傳統家庭
Dirac 的 MIMO (多輸入多輸出系統)與主動室內聲學校正及協同技術
Dirac 的 MIMO (多輸入多
Dirac 的 MIMO (多輸入多輸出系統)與主動室內聲學校正及Unison技
感動你的流行歌曲都是他寫的? Spring Qin對話亞洲流行音樂教父鮑比達(Chris Babida)/優美
感動你的流行歌曲都是他寫
感動你的流行歌曲都是他寫的? Spring Qin對話亞洲流行音樂教父

聯絡我們| 問題反映| 小黑屋| 手機版| Archiver|  本網站特別聘請 蔡家豪律師 為本站法律顧問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