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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17: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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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harivan 於 2012-1-25 18:06 編輯
馬克斯 發表於 2012-1-24 10:36 
我覺得那都是代理商的藉口,說有版權問題但香港卻能成功代理?
至於為何台灣一直沒代理商願意代理?我想 ...
不是願不願意,而是能不能
1982年10月,電視動畫《超時空要塞Macross》的製作公司龍之子Production,從贊助商Big West處獲得《超時空要塞Macross》在海外的動畫和周邊商品發行權。
1984年1月,龍之子授權美國動畫發行公司金和聲(Harmony Gold,簡稱HG)在北美地區發行《超時空要塞Macross》,金和聲藉此再加上其他兩部動畫製作出《Robotech》(太空堡壘)。
自1999年開始,金和聲在北美、西歐等地區註冊「MACROSS」商標,並以法律手段禁止其他代理商銷售Macross產品,宣稱除了日本以外擁有全世界「MACROSS」專屬權。此舉大大損害Big West權益,因金和聲的版權來源與合作夥伴是龍之子,Big West和Studio Nue也不甘示弱,在2001年向東京地方法院控告龍之子,於是雙方展開一連串法律纏訟。
經過2001年-2005年的訴訟,整理結果如下:
Big West和Studio Nue共同擁有《超時空要塞Macross》所有人物、機械設定的著作權(著作者人格權)。
龍之子因其作為《超時空要塞Macross》的製作者而擁有著作權(著作財產權),但無權再公佈《超時空要塞Macross》的任何派生物(涉及著作者人格權的公開發表權部分,即無權再製作超時空要塞續作),也無權對《超時空要塞Macross》進行修改(涉及著作者人格權的同一性保持權部分)。
動畫影片標題非他人商品表徵,因此Big West仍可使用「MACROSS」(マクロス)之名創作、發行。
後續影響:
金和聲仍可在北美地區合法發售《超時空要塞Macross》電視動畫版(如授權AnimEigo和ADV Films發行)及其周邊產品(包括書籍,遊戲、玩具等),但無權再使用《超時空要塞Macross》的人設和機設製作新的動畫和電影。
由於判決不涉及「MACROSS」商標權,除非關係良好 或給予以經濟補償,否則日方的Macorss系列產品依然無法在金和聲註冊商標區域公開發售。這也是自2002年的Macross Zero以來,無海外授權代理產品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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