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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聞想必大家都有看到
不知道站友認同消保官的論點嗎
APP也要有7天鑑賞期
我個人是認為連美國這種退貨的天堂
不管什麼東西只要一句 "我不喜歡"
店員就可以讓你退錢
當然了,有智慧財產權的物品
如 CD DVD 軟體 等東西是拆封不退的
書本,雜誌倒是可以
我在美國用智慧手機也買了一些APP
還真的沒聽說過APP也有鑑賞期的
老實說,大部分的APP都很便宜
也都有附上說明和用戶評價
我想在購買前應該要先做功課後再購買
而不是用了7天後才來退貨
北市府開罰的作法真的讓我感到汗顏
難道人家暫時不賣也不行嗎?
這幾年來我是覺得消保官的做為越來越過分
買家是人,賣家也是人啊
不知道大家對這事件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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